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壢簡字第1008號
- 原告
- 范煥榮
- 訴訟代理人
- 葉瑞珠
- 被告
- 林清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經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萬4,70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計算式如附表),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聲明一請求返還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巷0號2樓房屋之價值為 新臺幣(下同)7萬700元(有該房屋稅籍證明書可證,見本院卷 第23頁)+聲明二請求被告給付10萬4,009元之金額=17萬4,70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