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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壢簡字第1008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黃丞蔚

原告
范煥榮
訴訟代理人
葉瑞珠
被告
林清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經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萬4,70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計算式如附表),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家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聲明一請求返還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巷0號2樓房屋之價值為
新臺幣(下同)7萬700元(有該房屋稅籍證明書可證,見本院卷
第23頁)+聲明二請求被告給付10萬4,009元之金額=17萬4,709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中壢簡易庭115年度壢簡字第1008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