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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壢簡字第230號

給付服務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林建成

原告
家和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康
原告
家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康
共同訴訟代理人
管聰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華HERO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66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建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伊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中壢簡易庭115年度壢簡字第230號於民國 115 年 03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服務費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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