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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壢保險簡字第5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張博鈞

原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張語蓁
被告
黃森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及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戶籍在臺北市內湖區,而本件車禍發生地在新竹縣○○鄉○道0號81公里500公尺處南側向中線,此有被告戶籍資料及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二公路警察大隊楊梅分隊交通事故資料附卷可稽,均非本院轄區,本院自無管轄權,本件應以士林地方法院或新竹地方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建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中壢簡易庭115年度壢保險簡字第56號於民國 115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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