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中壢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壢小字第八四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07 日
  • 法官
    劉秀君

  • 當事人
    泰利達貿易有限公司丁○○○○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壢小字第八四五號 原   告 泰利達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伍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壹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七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中壢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壢小字第八…」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