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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壢簡字第四三四號

返還定金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周炳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壢簡字第四三四號

原告
德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右當事人間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   日

法 官 周炳全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中壢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壢簡字第四三四號於民國 92 年 03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定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