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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壢小字第九五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江俊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壢小字第九五號

原告
泰和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四    日

法 官 江俊彥

                   書記官 簡維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中壢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壢小字第九五號於民國 91 年 03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