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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壢補字第四二二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簡婉倫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壢補字第四二二號

原告
東億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長禾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長禾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貳拾捌萬陸仟柒佰貳拾叁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伍仟壹佰伍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伍仟壹佰壹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法 官 簡婉倫

                   書記官 沈艷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中壢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壢補字第四二二號於民國 92 年 09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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