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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壢補字第二九八號

返還押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陳勇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壢補字第二九八號

原告
立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其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元,應繳裁判費壹仟壹佰壹拾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佰壹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各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原告如不服本裁定,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依法繳納本件第一審裁判費,並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依法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法 官 陳勇松

                   書記官 沈艷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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