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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壢補字第三二三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許乃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壢補字第三二三號

原告
甲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宏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萬零叁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貳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仟貳佰壹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法 官 許乃文

                   書記官 阮承皓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中壢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壢補字第三二三號於民國 93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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