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5年度壢補字第10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壢補字第106號
- 原告
- 正和超硬合金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原告
- 丙○○
- 被告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先核定為新臺幣(以下同)192,4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壢補字第106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先核定為新臺幣(以下同)192,4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