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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7年度壢簡字第839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張淑芬許婉芳張宇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壢簡字第839號

原告
丙○○
訴訟代理人
呂翊丞律師
上一人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1項所定額數10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及抵押權不存在,案情繁雜,且訴訟標的金額高達新臺幣12,664,361元,顯已逾同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數額10倍以上,又被告已陳明聲請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揆諸前開說明,核無不合,爰予以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壢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張淑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法 官 許婉芳

法 官 張宇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中壢簡易庭97年度壢簡字第839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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