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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7年度壢小字第1311號

返還墊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許婉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壢小字第1311號

原告
甲○○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墊款事件,尚有事項尚待調查,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沈艷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中壢簡易庭97年度壢小字第1311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墊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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