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7年度壢簡字第83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壢簡字第839號
- 原告
- 丙○○
- 訴訟代理人
- 呂翊丞律師
- 上一人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明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1項所定額數10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及抵押權不存在,案情繁雜,且訴訟標的金額高達新臺幣12,664,361元,顯已逾同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數額10倍以上,又被告已陳明聲請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揆諸前開說明,核無不合,爰予以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壢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