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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小字第42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許婉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壢小字第421號

原告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樓之1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永豐餘美妝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原名徐素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 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捌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388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沈艷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小字第421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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