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9年度壢小字第12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壢小字第122號
- 原告
- 中港福家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四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管理費事件,尚有事項尚待調查,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