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9年度壢簡字第54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壢簡字第543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等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