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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9年度壢簡字第543號

返還墊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何宇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壢簡字第543號

原告
甲○○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等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何宇宸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沈豔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中壢簡易庭99年度壢簡字第543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墊款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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