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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竹北交簡附民字第1007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黃惠玲傅曉瑄林麗玉

原告
劉彥賓
被告
范振財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4 年度竹北交簡字第105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標的價額已逾新臺幣伍拾萬元,且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竹北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黃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法 官  傅曉瑄

                 法 官  林麗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何尚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4年度竹北交簡附民字第1007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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