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竹北交簡附民字第1007號
- 原告
- 劉彥賓
- 被告
- 范振財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4 年度竹北交簡字第105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標的價額已逾新臺幣伍拾萬元,且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竹北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黃惠玲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4年度竹北交簡附民字第1007號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4 年度竹北交簡字第105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標的價額已逾新臺幣伍拾萬元,且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竹北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黃惠玲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