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竹北簡附民字第20號
- 原告
- 劉人豪
- 原告
- 李小娟
- 兼訴訟代理人
- 被告
- 范揚琪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5年度竹北簡字第296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已逾新臺幣50萬元,非屬簡易事件,且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普通庭,特此裁定。
竹北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黃惠玲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5年度竹北簡附民字第20號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5年度竹北簡字第296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已逾新臺幣50萬元,非屬簡易事件,且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普通庭,特此裁定。
竹北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黃惠玲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