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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竹北簡附民字第20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黃惠玲傅曉瑄林麗玉

原告
劉人豪
原告
李小娟
兼訴訟代理人
被告
范揚琪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5年度竹北簡字第296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已逾新臺幣50萬元,非屬簡易事件,且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普通庭,特此裁定。

竹北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黃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法 官 傅曉瑄

                 法 官 林麗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5年度竹北簡附民字第20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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