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竹北交簡附民字第8號
- 原告
- 任立柱
- 被告
- 張仁凱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5 年度竹北交簡字第304 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標的價額已逾新臺幣伍拾萬元,且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竹北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黃惠玲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5年度竹北交簡附民字第8號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5 年度竹北交簡字第304 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標的價額已逾新臺幣伍拾萬元,且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竹北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黃惠玲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