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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487號

妨害自由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陳健順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王遠志
被告
葉惟真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緝字第13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葉惟真犯強制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4行起應更為「:::基於強制之犯意,阻擋不讓張亦晴騎車離去,妨害張亦晴騎乘機車之權利」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二)刑法第304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三)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健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玉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第1項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緝字第1351號
  被   告 葉惟真 男 3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鄉○○路0段000巷00弄
                          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葉惟真(原名:葉明享)與張亦晴為朋友關係,葉惟真於民
    國111年10月24日晚間11時25分許,在新竹縣○○鄉○○○街000
    號前,不滿張亦晴不願載同葉惟真返家,竟趁張亦晴騎乘車
    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欲駛離時,基於強制之犯意
    ,強推張亦晴所騎乘機車致張亦晴人車倒地後,強制將該機
    車騎走,妨害張亦晴騎乘機車之權利。
二、案經張曉芸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葉惟真於偵查中供承不諱,核與告
    訴人張亦晴指訴情節相符,且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贓物認
    領保管單在卷可憑,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
    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8  日
                檢 察 官 王遠志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書  記   官  曾佳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2年度竹北簡字第487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