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487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王遠志
- 被告
- 葉惟真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緝字第13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葉惟真犯強制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4行起應更為「:::基於強制之犯意,阻擋不讓張亦晴騎車離去,妨害張亦晴騎乘機車之權利」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二)刑法第304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三)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第1項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緝字第1351號
被 告 葉惟真 男 3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鄉○○路0段000巷00弄
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葉惟真(原名:葉明享)與張亦晴為朋友關係,葉惟真於民
國111年10月24日晚間11時25分許,在新竹縣○○鄉○○○街000
號前,不滿張亦晴不願載同葉惟真返家,竟趁張亦晴騎乘車
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欲駛離時,基於強制之犯意
,強推張亦晴所騎乘機車致張亦晴人車倒地後,強制將該機
車騎走,妨害張亦晴騎乘機車之權利。
二、案經張曉芸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葉惟真於偵查中供承不諱,核與告
訴人張亦晴指訴情節相符,且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贓物認
領保管單在卷可憑,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
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8 日
檢 察 官 王遠志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書 記 官 曾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