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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竹北簡附民字第1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陳健順楊祐庭郭哲宏

原告
林佑庭
被告
陳曉詩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3年度竹北簡字第11號毀損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楊祐庭

法 官 郭哲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玉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3年度竹北簡附民字第1號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