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竹東交簡附民字第1號
- 原告
- 張憲為
- 被告
- 陳宏杰
上列被告因被告被訴本院113年度竹東交簡字第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竹東交簡附民字第1號
上列被告因被告被訴本院113年度竹東交簡字第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