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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東交簡字第7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郭哲宏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宏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97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宏杰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8行至第9行關於「因而受有左側腓骨骨折、左小腿擦傷」之記載應補充為「因而受有左側腓骨骨折、左小腿擦傷、左側外踝粉碎性骨折」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陳宏杰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能善盡駕駛注意義務,導致告訴人張憲為受傷之結果,應予非難;惟念被告坦承犯行,然未能成立民事和解之犯後態度,並衡酌告訴人所受之傷勢及被告違反義務之程度,兼衡被告自述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及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見偵卷第4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楊仲萍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郭哲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戴筑芸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9769號
  被   告 陳宏杰 男 2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居新竹縣○○鎮○○路00巷00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宏杰於民國112年9月29日23時14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
    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竹縣竹東鎮中興路四段行駛至工
    研路口時,本應注意兩車併行之間隔,而依當時天候晴、道
    路有照明且開啟、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
    好等情境,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
    適張憲為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在該路口
    停等紅燈,待轉綠燈正欲起步時,遭陳宏杰之機車碰撞其機
    車左側空氣濾網及左小腿,因而受有左側腓骨骨折、左小腿
    擦傷等傷害。
二、案經張憲為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陳宏杰坦承於上開時間騎車行經前揭路口時,未與
    告訴人張憲為之機車保持安全間距等情,另告訴人指陳遭被
    告機車碰撞其機車左側空氣濾網及左小腿,致受有前揭傷害
    等情,亦有監視器影像光碟及翻拍照片、國立臺灣大學醫學
    院附設醫院新竹臺大分院生醫醫院診斷證明書、新竹馬偕紀
    念醫院普通診斷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
    故調查報告表(一)(二)、車損及現場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
    表附卷可稽,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檢  察  官  楊仲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許依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3年度竹東交簡字第7號於民國 113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