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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東簡字第9號

違反動物保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陳健順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侯少卿
被告
余德坪

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物保護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67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余德坪犯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違反不得任意宰殺動物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犯罪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

(二)動物保護法第25條第1款、第12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陳健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玉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動物保護法第12條第1項
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為肉用、皮毛用,或餵飼其他動物之經濟利用目的。
二、為科學應用目的。
三、為控制動物群體疾病或品種改良之目的。
四、為控制經濟動物數量過賸,並經主管機關許可。
五、為解除動物傷病之痛苦。
六、為避免對人類生命、身體、健康、自由、財產或公共安全有
    立即危險。
七、收容於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
    所,經獸醫師檢查患有法定傳染病、重病無法治癒、嚴重影
    響環境衛生之動物或其他緊急狀況,嚴重影響人畜健康或公
    共安全。
八、其他依本法規定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由。
動物保護法第25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二
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宰殺、
    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
    官功能喪失。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6719號
  被   告 余德坪 男 7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鎮○○里00鄰○○路00
             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物保護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
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余德坪明知任何人不得任意宰殺動物,竟因不滿曾遭大貝山
    水廠(址設新竹縣○○鄉○○○00號)陳振賢所飼養毛色黑白相
    間之犬隻追趕,竟基於宰殺動物之犯意,於民國112年8月16
    日5時2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停放在上開水廠
    前約50公尺處,再步行至上開水廠門口,以塑膠袋裝摻有殺
    蟲劑毒藥萬靈(納乃得)之食物置至上開水廠門口右側外欄
    杆下後離去,致上開犬隻於同日6時13分許食用後,於同日6
    時46分許毒發死亡,足生損害於陳振賢。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余德坪之自白,(二)被害人陳振賢之指述,
    (三)警員江宜潔出具之職務報告、現場監視錄影紀錄截圖、
    農業部獸醫研究所112年11月21日農獸醫疾字第1122523312
    號函所附疑似中毒案件檢驗紀錄表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
    已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被告余德坪所為,係違反動物保護法第12條第1
    項前段而涉有同法第25條第1項第1款之宰殺動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檢察官  侯  少  卿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宋  品  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3年度竹東簡字第9號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動物保護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