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竹東簡字第137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劉邦耀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調院偵字第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劉邦耀犯傷害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證人林淑君於警詢之證述」為證據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罪名:核被告劉邦耀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及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㈡接續犯:被告多次以「幹你娘」、「幹你娘機八」等語辱罵告訴人,應認係於密接時地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顯然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為接續犯,應論以一行為。
㈢想像競合:被告因同一爭執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行為具局部同一,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處斷。
㈣累犯加重:被告前有如附件犯罪事實所載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前科,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參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被告所犯本案之罪,與上開執行完畢之前案間,罪質相同,被告顯未能記取前案科刑之教訓謹慎行事,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未因此產生警惕作用,仍有應予處罰之惡性,有加重其刑之必要,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㈤科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僅因有行車糾紛,竟不以和平、理性之方式處理,反以附件犯罪事實所示方式公然侮辱及傷害告訴人,所為實有不該,惟念被告於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兼衡其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犯行所生危害、告訴人所受傷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安遠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
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調院偵字第75號
被 告 劉邦耀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邦耀前於民國109年間,因傷害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
院以109年竹東簡字第21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於110年3
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113年10月14
日10時2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行經新
竹縣○○鄉○○路00號前,與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
車之姜智能發生行車糾紛,竟基於傷害及公然侮辱之犯意,
不斷向姜智能稱:「幹你娘」及「幹你娘機八」等語,姜智
能見狀下車以雙手推劉邦耀,劉邦耀與姜智能遂扭打在地,
致姜智能受有雙側肘部擦傷及右側前臂、左側膝部挫傷等傷
害(姜智能涉犯傷害部分,未據告訴);待雙方起身停止扭
打後,劉邦耀接續不斷向姜智能稱:「幹你娘」及「幹你娘
機八」等語,足以貶損姜智能之人格及社會評價。嗣姜智能
報警處理,因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姜智能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邦耀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姜智能警詢及偵查中證述明確,復有臺北
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診斷證明書及現場監視器影像擷圖各1
份等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
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及同法第309條
第1項之公然侮辱等罪嫌。被告於前開時地,持續、反覆以
「幹你娘」及「幹你娘機八」辱罵告訴人,主觀上係基於公
然侮辱之犯意,而接續於密切接近之時、地,侵害同一之法益
,應屬接續犯而僅論以一罪。又被告所犯上開犯嫌間具有行
為局部重疊之同一性,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
定,從一重之傷害罪嫌處斷。
三、又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
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
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前案案由
同屬傷害,足見被告對此類犯罪具有特別惡性、對刑罰反應
力薄弱,經刑罰執行完畢後仍未生警惕,請參照大法官釋字
第775號解釋意旨,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檢 察 官 黃 安 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