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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竹北簡字第440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陳郁仁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戴安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137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戴安庭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戴安庭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4年7月6日下午1時21分許,在址設新竹縣○○市○○○路0號之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雅公司)竹北光明店內,趁無人注意之際,竊取附表所示之商品得手。嗣該店經理李吉偉發現上開商品遭竊,旋在該店外將戴安庭攔下並報警處理,經警方據報到場後,得戴安庭之同意而執行搜索,當場扣得附表所示之商品(嗣已發還予李吉偉)而查獲。

二、案經寶雅公司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三、證據:

㈠被告戴安庭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見偵卷第7頁至第11頁、第59頁至第60頁)。

㈡證人即告訴代理人(下稱告訴代理人)李吉偉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卷第12頁至第17頁背面)。

㈢警員林祐成、巡官兼副所長黃馥瑧於114年7月6日出具之職務報告1份(見偵卷第6頁)。

㈣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見偵卷第21頁至第27頁)。

㈤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見偵卷第29頁至第30頁背面)。

㈥遭竊商品之標籤影本1份(見偵卷第31頁)。

㈦扣案物照片32張(見偵卷第34頁至第49頁)。

㈧監視器影像擷圖及警員密錄器影像擷圖共4張(見偵卷第20頁、第50頁至第51頁)。

㈨經查,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上揭各該證據相符,本案事證業已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四、論罪及科刑:

㈠核被告戴安庭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經他人同意即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顯然漠視他人之財產權利,當無任何可取之處。惟念及被告自始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且被告為本案犯罪時未使用工具,亦無其餘共犯,犯罪手段尚稱平和。又被告除本案外,並無其他因刑事犯罪經追訴、處罰之紀錄,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3頁),是認其素行尚屬良好。再被告本案竊取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均經警方查扣後發還予告訴代理人李吉偉,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存卷可參(見偵卷第29頁至第30頁背面);然被告之行為造成告訴代理人需額外耗費時間、勞力處理本案,被告對此迄今亦未為任何賠償,故當難以其自白為過度有利之量刑。爰綜合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險或損害、告訴代理人表示之意見,及被告之生活狀況、品行、犯後態度等;另衡諸被告於警詢時自述其職業、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及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見偵卷第7頁)等一切情狀,認應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戴安庭為本案犯行竊得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固均屬其犯罪所得,惟該等商品既已發還予告訴代理人李吉偉具領,業如前述,揆諸上開規定,本院自無庸對此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遠志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郁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商品名稱 數量 價值 (新臺幣) 1 TESCOM負離子直髮造型梳 1個 1,590元 2 負離子自動捲髮造型器 1個 1,490元 3 NIVEA三重防護水感防曬凝乳 2個 878元 4 AQILAH髮本對策雙胜肽強健芯生養髮液 1個 779元 5 美博士超V反動三抗精華 1個 1,680元 6 美博士專業潤色清爽防曬乳 1個 1,180元 7 美博士B3專業毛孔調理洗顏乳 1個 790元 8 美博士超級玻尿酸B5保濕化妝水 2個 1,980元 9 美博士超級玻尿酸B5保濕霜 1個 2,280元 10 KOCOSTAR可可星水潤QQ脣膜(玫瑰) 1個 780元 11 GATSBY潔面濕紙巾(控油型) 1包 139元 12 GATSBY潔面濕紙巾(玻尿酸) 1包 139元 13 GATSBY潔面濕紙巾(極凍型) 1包 139元 14 1028飛激長瞬翹防水睫毛膏EX 1支 450元 15 1028飛激濃翹防水睫毛膏 1支 450元 16 1028飛激翹睫毛膏 1支 420元 17 美博士專業B3凈膚面膜 1個 380元 18 美博士C15%專業美白精華 1個 980元 19 NIVEA香氛淨白精華凝乳(碎花夢境) 1個 499元 20 SAVLON經典抗菌皂三入組 1組 159元 21 LOCKNLOCK優質水壺(粉*1/藍*1) 2個 658元 22 中筒襪白底紫蝴蝶結 2雙 118元 23 瑪榭休閒無縫氣墊短襪 1雙 99元 24 經典圈圈束(黑/奶茶白) 2個 118元 25 AQILAH髮本對策雙胜肽豐盈彈韌洗髮乳 1瓶 429元 26 GATSBY柔軟造型護髮慕斯 1瓶 185元 27 ULUM11胺基酸繽紛炫色修復精華乳 1瓶 530元 28 ULUM11胺基酸保濕修復髮油 1瓶 510元 29 honeydeep蜂蜜亮澤修護髮油3.0 1瓶 550元 30 E.L.G紫草潤唇膏 1個 249元 31 專科彈潤護脣精華 1個 220元 32 VASELIVE全能精華潤唇膏 1個 265元 33 FRUDIA蜂蜜椰奶修護唇霜 1個 250元 合計   2萬1,363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4年度竹北簡字第440號於民國 115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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