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竹北交簡字第154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邱創湧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41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邱創湧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9時」後應補充「至16、17時」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㈡爰審酌被告於服用酒類後,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情形下,貿然騎乘電動輔助自行車行駛於公眾道路,無視政府宣導酒後不開車,罔顧自己生命、身體及公眾往來之交通安全,遵法意識薄弱,所為應予非難,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查獲時之酒精濃度值及素行,暨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惟於犯罪後已坦承犯行,態度良好,足認被告已有悔悟之意,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因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又為使被告深切反省,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諭知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主文所示金額,倘被告違反上開規定應行之負擔情節重大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其緩刑之宣告仍得由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五、本案經檢察官楊仲萍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4170號
被 告 邱創湧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邱創湧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9時許,在新竹縣○○鄉○○○00號
果園飲用酒類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逾每公升0.25毫克,
竟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17時許,自上
址騎乘電動輔助自行車上路。嗣於同日18時32分許,行經新
竹縣○○市○○路0段000號前時,不慎自摔倒地而受傷,經警據
報到場處理,由救護車送往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
竹臺大分院生醫醫院救治,並於同日19時11分許,邱創湧實
施吐氣檢測,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1毫克,
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邱創湧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㈡員警職務報告、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
告表㈠㈡、酒精測定紀錄表、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
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通知單、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臺大分
院生醫醫院急診離部病歷摘要各1份、道路交通事故照片8張
、上開電動輔助自行車照片及員警密錄器畫面截圖共8張、
員警密錄器影像光碟1片。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檢 察 官 楊仲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書 記 官 陳昭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