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竹北簡字第36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呂昌憲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197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呂昌憲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呂昌憲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尊重他人隱私,未經告訴人之同意即擅自進入告訴人劉宜欣租屋處陽台,並掀起窗簾窺視室內,侵害告訴人住居之安寧及隱私,所為實有不該,兼衡被告坦認犯行惟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及賠償之犯後態度,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被告前案紀錄所示之素行,於警詢時自述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偵卷第4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洪期榮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9704號
被 告 呂昌憲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呂昌憲於民國114年9月27日1時35分許,未經鄰居劉宜欣同
意,赤裸上身無故侵入劉宜欣位在新竹縣○○鄉○○路○段00巷0
號5樓之3租屋處陽台,再掀起窗簾窺視室內。經劉宜欣發覺
大聲喝斥,呂昌憲始離去。
二、案經劉宜欣訴請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呂昌憲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劉宜欣於警
詢時指訴情節相符,並有告訴人錄影拍攝現場相片可證,被
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檢 察 官 洪 期 榮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 以 淇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