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1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竹北簡字第105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湯淑嵐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戚有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速偵字第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戚有偉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欄應補充「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扣押筆錄」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途獲取所需,恣意以本案手法竊取他人所有之物,偵查中仍表示日後如果餓了還是會再犯,顯見其漠視他人財產權益,遵法意識極其薄弱,所為實屬不該,犯後態度亦難認良好,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所竊得之物均已返還告訴人,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竊取之財物與種類、告訴人受損程度及被告素行,暨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所竊得之所有物品,均已由告訴人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在卷可憑,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六、本案經檢察官許大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湯淑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李艷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速偵字第46號
   被   告 戚有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戚有偉因飢餓無錢購買食物,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
    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5年2月5日15時3分許,在新竹縣○○
    市○○○路00號全聯福利中心內,徒手竊取該店店員蕭仲呈所
    管領、陳列於貨架上黑巧克力千層1個、元本山脆烤海苔甜
    辣風味1包、「極FINITY」海鹽荔枝調酒1罐(價值共計新臺
    幣256元、已領回),得手後未經結帳逕自走出門外。
  嗣經蕭仲呈發現攔下,報警處理而查獲。
二、案經蕭仲呈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戚有偉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蕭仲
    呈指述之情節相符,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
    、現場照片、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等在卷可稽。本件事證明
    確,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檢 察 官 許大偉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楊凱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5年度竹北簡字第105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