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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竹北簡字第197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湯淑嵐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妙南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緝字第2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楊妙南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偽造車牌壹面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登記楊妙祖明下」應更正為「登記楊妙祖名下」;證據欄所載之「搜索扣押筆錄」應更正為「扣押筆錄」,並刪除「扣押物品清單」;另應刪除所犯法條欄所載「其偽造車牌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請不另論罪。」一段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㈡又被告於懸掛偽造車牌於普通重型機車而行使期間,係屬基於同一目的,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且侵害同一社會法益,可認為主觀上係出於單一犯意,而依一般社會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屬接續犯,應論以一罪。

㈢爰審酌被告因使用機車之車牌遭吊銷,竟恣意購買偽造之機車車牌懸掛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公路監理機關對於車牌及車籍資料管理,以及警察機關對於交通違規稽查、犯罪偵查之正確性,亦使原先吊銷牌照之管制措施歸於無效,所為實不足取,惟念被告坦承犯行,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扣案偽造之車牌(車牌號碼:000-0000號)1面,為被告所有,且係供其犯本案之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明確,應依上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六、本案經檢察官王遠志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湯淑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艷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緝字第234號
  被   告 楊妙南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妙南(涉嫌侵占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明知所有登
    記楊妙祖明下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車牌因違
    規遭吊銷而無法上路使用,竟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
    ,於民國114年3月間某日,在不詳地點,以網路上向不詳之
    人購得偽造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1面後,將之懸掛在
    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後以行使,楊妙南即自11
    4年3月間某日起使用該機車,足生損害於公路監理機關管理
    車牌之正確性。嗣經警發覺有異,於114年4月16日9時20分
    許,在新竹縣新埔鎮仁愛路與中正路路口查獲懸掛該偽造車
    牌之該機車,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妙南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不諱,
    核與證人楊得護於警詢、證人楊妙祖於偵查中證述情節相符
    ,並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贓
    物認領保管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現場照片在卷可稽,被
    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楊妙南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
    特種文書罪嫌。其偽造車牌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
    為所吸收,請不另論罪。至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000-0000號
    車牌1面,為被告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請依刑法
    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檢察官 王 遠 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宋 品 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5年度竹北簡字第197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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