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82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竹北簡字第36號

妨害自由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曾耀緯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呂昌憲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197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呂昌憲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呂昌憲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尊重他人隱私,未經告訴人之同意即擅自進入告訴人劉宜欣租屋處陽台,並掀起窗簾窺視室內,侵害告訴人住居之安寧及隱私,所為實有不該,兼衡被告坦認犯行惟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及賠償之犯後態度,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被告前案紀錄所示之素行,於警詢時自述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偵卷第4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洪期榮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曾耀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永鑫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9704號
  被   告 呂昌憲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呂昌憲於民國114年9月27日1時35分許,未經鄰居劉宜欣同
    意,赤裸上身無故侵入劉宜欣位在新竹縣○○鄉○○路○段00巷0
    號5樓之3租屋處陽台,再掀起窗簾窺視室內。經劉宜欣發覺
    大聲喝斥,呂昌憲始離去。
二、案經劉宜欣訴請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呂昌憲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劉宜欣於警
    詢時指訴情節相符,並有告訴人錄影拍攝現場相片可證,被
    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檢 察 官 洪 期 榮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 以 淇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5年度竹北簡字第36號於民國 115 年 03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