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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0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82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張淑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82號

聲請人
全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鄧美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禎國即國盛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聲請人起訴視為聲請調解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玖仟陸佰柒拾肆元,應徵調解之聲請費為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0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82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