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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0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25 日
  • 法官
    張淑芬
  • 法定代理人
    王鄧美玉

  • 原告
    全暐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全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鄧美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禎國即國盛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聲請人起訴視為聲請調解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玖仟陸佰柒拾肆元,應徵調解之聲請費為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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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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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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