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0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100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全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鄧美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禎國即國盛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聲請人起訴視為聲請調解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玖仟陸佰柒拾肆元,應徵調解之聲請費為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