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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5年度竹北簡字第7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傅曉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北簡字第79號

原告
張金安
被告
晶禾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崇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上開規定於民事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應繳裁判費50,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萬元。經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3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05年2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足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法 官 傅曉瑄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5年度竹北簡字第79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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