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5年度竹北簡字第7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北簡字第79號
- 原告
- 張金安
- 被告
- 晶禾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崇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上開規定於民事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應繳裁判費50,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萬元。經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3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05年2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足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