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7年度竹北簡聲字第4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北簡聲字第49號
- 聲請人
- 曾文典
- 相對人
- 邱太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證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得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依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一項之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非訟事件法第195條固定有明文。惟依上開規定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乃以執票人已聲請強制執行而言,倘執票人並未聲請強制執行,自無聲請停止強制執行可言。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就本院107年度司票字第540號本票准許強制執行裁定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本院107年度竹北簡字第265號),爰依同條規定停止強制執行等語。
三、查聲請人雖已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然相對人迄未依本院107年度司票字第540號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有案件查詢資料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即無所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林麗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