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北小調字第1578號
- 聲請人
-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銘聰
- 代理人
- 詹硯郡
- 相對人
- 美家聯合資訊社
(已於本件訴訟繫屬前之110年4月28日 廢止登記)
兼法定代理
人 彭暐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第403條第1項之事件,如逕向法院起訴者,宜於訴狀內表明其具有第406條第1項所定事由,並添具釋明其事由之證據,其無該項所定事由而逕行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第424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起訴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之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之事件,應經法院調解,其逕行起訴,依上揭規定視為調解之聲請,管轄法院並準用同法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管轄之規定。經查,109年9月29日本院新竹簡易庭109年度竹簡字第379號民事判決:確認原告康庭毓與被告彭暐洲就美家聯合資訊社事業之合夥關係不存在。被告彭暐洲應向新竹市政府辦理移除民國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所申報原告為「美家聯合資訊社」(商業統一編號:00000000)之合夥人之變更登記,有前開民事判決足憑。又本件相對人即美家聯合資訊社經新竹市政府110年4月28日府產商字第1100070946號函廢止登記在案,該商業主體即已屬消滅(經濟部94年10月7日經商字第09400170150號函、89年9月20日經商字第89218682號函參照),有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資料可佐。相對人彭暐洲兼美家聯合資訊社之法定代理人住所地位於台中市○○區○○里00鄰○○路00號,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本院轄區,本件本院無管轄權。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林麗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