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0年度竹北簡字第3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30 日
- 當事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平川秀一郎、林素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竹北簡字第35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李秀花 被 告 林素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參仟肆佰玖拾肆元,及其中壹拾萬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萬參仟肆佰玖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前向訴外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華銀行)申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借款額度最高以新臺幣(下同)100,000元為限,借款動用期限自核准日起計算,為期1年,期滿30日前,如被告不為書面反對續約之意思表示並經寶華銀行審核同意者,得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1年,不另換約, 其後每年屆期時亦同,並約定借款利率以固定年利率18.25%計算,倘未按期繳款時,即視為全部到期,逾期在6個月以 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 計付違約金。詎被告自民國95年10月29日起未依約繳款,尚欠本金100,000元、利息3,494元。而寶華銀行於97年4月29 日將上開對被告之債權讓與原告並登報公告,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請求等語,並聲明:⑴被告應給付原告103,494元,及其中100,000元自95年10月30日起至104 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8.25%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⑵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寶華銀行循環信用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帳務分攤表、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金額表、民眾日報公告、現用卡批覆書、簡便融資契約登錄解除單等件影本為證(卷第11-22、47-49頁),而被告迄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有利於己之聲明、陳述或證據以供審酌,是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認原告之主張關於本金及利息部分應為可採。 ㈡、惟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52條定有明文。故約定之違約金苟有過高情事,法院即 得依此規定核減至相當之數額,此項核減,法院得以職權為之,亦得由債務人訴請法院核減(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1612號判決意旨參照)。當事人約定之違約金是否過高,須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及債務人如能依約履行時,債權人可享受之一切利益為衡量標準;債務已為一部履行者,亦得比照債權人所受之利益減少其數額。倘違約金係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質者,尤應衡酌債權人實際上所受之積極損害及消極損害,以決定其約定之違約金是否過高(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07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院審酌原告因被告遲延清償所受積極損害、所失利益,通常為該借款再轉借他人後之利息收入或轉作他項投資之收益,然近年來國內貨幣市場之利率已大幅調降,且其向被告前後收取按年息18.25%及15%計算之循環信用利息,已因 此獲取大量之經濟利益,是本院參考金融業違約金標準,衡酌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及其他實務判決等一切情事,認原告併請求逾期違約金部分,核屬過高,應予全部酌減,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㈢、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至原告違約金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就原告勝訴部分應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職 權為被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後併宣告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由本院酌量情形命被告一造負擔。併確定訴訟費用為1,11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曾煜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