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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東簡調字第16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汪銘欽

聲請人
世紀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宏儒
相對人
神行快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清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依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賠償損害。惟相對人神行快遞有限公司係私法人,其主事務所係設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1樓,有相對人神行快遞有限公司登記資料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自應由相對人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於該管轄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1年度竹東簡調字第160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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