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東簡調字第160號
- 聲請人
- 世紀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宏儒
- 相對人
- 神行快遞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清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依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賠償損害。惟相對人神行快遞有限公司係私法人,其主事務所係設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1樓,有相對人神行快遞有限公司登記資料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自應由相對人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於該管轄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