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1年度竹東簡調字第1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3 日
- 當事人世紀創新股份有限公司、顏宏儒、神行快遞有限公司、徐清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東簡調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世紀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宏儒 相 對 人 神行快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清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依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賠償損害。惟相對人神行快遞有限公司係私法人,其主事務所係設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1樓,有相對人 神行快遞有限公司登記資料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自應由相對人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於該管轄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