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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救字第11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彭淑苑

聲請人
何季盈
代理人
邱懷祖律師(法扶)
相對人
萊特先進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滄炫

上列聲請人因與萊特先進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間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萊特先進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報酬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審查表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彭淑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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