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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東簡字第170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吳宗育

原告
羅鳳娟
訴訟代理人
陳義民
被告
五崧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文賢
被告
張少寶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文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2年度竹東簡字第170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交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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