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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2年度竹東簡字第1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6 日
  • 法官
    吳宗育
  • 法定代理人
    邱文賢

  • 原告
    羅鳳娟
  • 被告
    五崧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張少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東簡字第170號 原 告 羅鳳娟 訴訟代理人 陳義民 被 告 五崧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文賢 被 告 張少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文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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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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