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0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97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王佳惠

聲請人
即原告
睿利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安
訴訟代理人
林永瀚律師
複代理人
蕭佳琦律師
相對人
即被告
統達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開建
訴訟代理人
李保宜

李東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台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3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此為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涉及被告提出同時履行及抵銷抗辯有無理由之判斷,而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30號被告請求原告損害賠償事件之民事訴訟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且為免二訴間裁判歧異,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2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97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