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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東簡字第57號

履行協議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黃世誠

原告
陳易萍
被告
旭洋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士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佰肆拾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萬5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扣除原告已繳4300元後,尚餘440元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2年度竹東簡字第57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協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