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竹北小字第618號
- 原告
- 何紹峻
- 被告
- 周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一四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理由要領本件依原告所提兩造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擷圖影本內容,堪認被告確有先後於民國112年6月20日、7月17日,向原告借得新台幣(下同)10,000元、16,000元合計26,000元,且屆約定清償期均未清償予原告,則原告依民法返還消費借貸款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其26,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10月9日(見本院卷第27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而應予准許。至於原告所請求自起訴日即114年9月11日(見本院卷第9頁)起至同年10月8日止該期間之遲延利息,則違反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之規定,係無理由而應予駁回。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民事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
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