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北簡字第210號
- 原 告
- 巧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武雄
- 被 告
- 宏信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家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2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亦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