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竹北簡字第692號
- 原告
- 葉星昱
- 被告
- 江宇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3%,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與原告為同事關係,雙方於公司LINE群組(四廠加工)內發生口角,被告心生不滿,於民國114年7月26日16時02分許,在桃園市○○區○○里○○路00巷00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不特定之人得共見共聞下,公然在上開LINE群組「四廠加工」上,對原告出言稱:「白痴」、「智商低」等語,貶損原告人格及社會評價,原告因而出現手抖、頭痛、胃痛等身體不適症狀,當日下午提前下班前往精神科就診,並於LINE群組中告知就醫情形,然被告仍在LINE群組,附上妨害名譽不起訴處分書並出言向原告嚇稱:法院認證,你要白跑我是沒意見啦,律師也有,看你怎麼玩等語施加壓力與恐嚇給原告,致原告心神不寧,影響正常生活與工作等語。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5萬元損害賠償。
㈡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上開LINE群組中的對話確係伊所提,但因原告在LINE群組中一直TAG伊,伊覺得吵,伊才會出現情緒性用詞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與刑法上公然侮辱罪之成立要件並不必然相同。名譽權為人格權之一部分,其有無受侵害,應以「社會對其評價」是否貶損為斷。凡以言詞、文字或其他手段,足以使他人對特定人之品行、聲望、資歷或其他社會活動之評斷趨於低落者,即構成名譽權之侵害,不以行為人具備刑事犯罪之主觀惡意為限。
㈡被告以於公司內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LINE群組內以白痴、智商低等用語,在客觀社會通念上,已足以使同事及在場之人對原告之專業人格產生質疑與負面觀感,客觀上已造成原告在社會生活(職場社交與職涯信譽)中之評價貶損。被告之言論縱使未達刑事犯罪之嚴重性,然其行為已具備違法性,且造成原告心理痛苦及名譽受損,兩者間具有因果關係,自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㈢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所謂相當,自應以實際加害程度及其所造成之影響,暨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始得謂之相當。至法院核定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之金額,應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本院綜合考量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及被告係於多數人可見之群組為本件辱罵行為,其用語雖然負面,然次數僅有乙次,原告因本件侵權行為所受精神痛苦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於2萬元之範圍內,核屬適當,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過高,不應准許。
㈣至於被告貼上之前伊個人的不起訴處分書,並留言「法院認證 你要白跑我也是沒意見啦」、「律師也有,看你怎麼玩」,僅係表達如果原告要對伊訴諸法律程序,被告過往之個人之經驗及看法,並未嚇阻原告訴諸合法之法律途徑,亦未具體表達任何將來之惡害通知,難認有何侵權行為,此部分原告之主張,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㈤綜上,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判決依簡易程序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宣告被告得供擔保免假執行宣告。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竹北簡易庭法官 黃致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