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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北簡字第21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楊子龍

原告
巧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武雄
被告
宏信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家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2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亦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子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郁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4年度竹北簡字第210號於民國 114 年 04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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