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6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竹北小字第383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鄭政宗

原告
林育聖
訴訟代理人
黃文香
被告
李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一五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伍佰捌拾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原告負擔新臺幣玖佰貳拾元。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理由要領本件被告駕駛000-0000號自小客車,於民國115年1月20日18時11分許,在新竹縣○○鄉○○路0段000號前,因過失自後追撞原告當時所駕駛、在其前方,且為原告所有之0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受損,經原告修復該車而支出修車費共新台幣(下同)38,260元(含工資12,200元、零件費用26,060元)後,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得請求被告賠償14,806元(即工資12,200元,加上上開零件費26,060元折舊後之金額26,06元,合計為14,806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李怡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民事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
    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5年度竹北小字第383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交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