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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竹北救字第10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王佳惠

聲請人
A女
訴訟代理人
曾鈞玫律師
相對人
陳彥浩
相對人
克莉絲汀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玲玲
相對人
皇家遊騎兵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玲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載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等情,聲請訴訟救助,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為憑。又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5年度竹北勞簡字第1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卷宗,聲請人所為主張,亦非顯無勝訴之望。則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勞動法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黃伊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5年度竹北救字第10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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