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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竹北簡字第5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陳麗芬

原告
陳翔雯
被告
倪運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4年度竹簡附民字第136號),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參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下同)一一四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參拾壹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明知行動電話門號之申辦資格並無限制,任何人均能自行向電信公司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使用,除犯罪者為躲避檢警追查外,並無借用毫無相關之他人行動電話門號之必要,並能預見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供他人使用,有遭他人利用作為詐騙工具之可能性,並預見可能因而幫助他人從事詐欺之不法犯罪,竟仍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向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申辦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電信門號(下稱系爭門號),並將系爭門號之SIM卡交付予不詳詐欺集團使用,而以此方式幫助該詐欺集團從事詐欺犯行。嗣該詐欺集團取得系爭門號後,即於113年11月20日14時47分許,佯裝為金管會人員,致電原告佯稱:帳戶涉及洗錢,須配合交付款項聲請公證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而於113年11月26日14時許,交付31萬元現金予自稱為檢察官之詐欺集團成員,原告因而受有31萬元之損害。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第二項所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經本院刑事庭以114年度竹簡字第467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卷第13-16頁),且被告於前開刑事案件中就其上開犯行亦經自白,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可採。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有明文。再按「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3條亦規定甚明。查被告以前述幫助詐欺取財、洗錢行為侵害原告之財產權,與該詐騙集團成員即屬共同侵權行為人,對原告上開31萬元之損害,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1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7月5日(附民卷第13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2款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此部分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然其聲請僅係促使法院為職權之發動,爰不另為假執行准駁之諭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職權為被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後併宣告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

六、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移送民事庭者,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且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時,亦未發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從確定訴訟費用之數額。惟依法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第78條規定,諭知由敗訴之被告負擔,以備將來如有訴訟費用發生時,得以確定其數額,併予敘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麗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5年度竹北簡字第54號於民國 115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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